提升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 推动执纪办案取得新成效
同时,由于战争,尤其是应对外国入侵所引发的战争具有突发性、无法事先计划,宪法将应对战争设置为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共享的职权,[37]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此项事务更为常态的决策者。
在政治学和宪法学领域,运用个体主义方法论具有普遍性,张千帆教授就认为现代社会科学总体上接受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因而也在宪法学领域推行这样的方法论主张。张千帆:《宪法实施靠谁?——论公民行宪的主体地位》,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
民主宪法揭示了宪法的品格,也决定了宪法发挥其效力、实现其功能的形式与路径。质言之,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使命正是安放主权者,让人民主权得以落实。[45]这个概念的实质范围大于宪法解释学。这也是我们必须界定他们的行为动机和思考方式的原因。它凸显了实证宪法的存在空间和积极功能,推动了政治宪法学的领域扩张。
[25]宪法工程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民主价值如何输入宪法并且如何制度化,它与制度设计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宪法工程展开与实践的重要面向。在对待宪法的态度上,宪法工程不强调其作为演绎推理的规范体系,而是将其视作民主制度化之后所形成的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宪法就成为一个有动力的机器,是一项可以设计的工程,[19]而且是要通过这样的过程才能形成宪法秩序。[21]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7, p.65.[22]Ibid., at 63.[23]J. M. Robson ed.,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vol.19,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7, p.406.[24]见前注[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书,第45页(第10篇)。
很可能是由于规则提供的激励不同,神秘的人性有了不同的表现,美德与瑕垢、理性与激情只是理性与自爱的表象。如果承认人是政治动物,那么美德与瑕垢如果不是社会的评价又是什么呢?麦迪逊乐观地认为人性的表现可能是积极的,这也是他不同于现代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方面,而他经常被认为是这一理论的先驱。在他的思想中,代议制的地位被刻意强调,这为各州联合而成一个扩大的共和国(extended republic,或大共和国)提供了条件,而且这样的共和国有利于克服小共和国里由于人民直接参政而司空见惯的激情、自利和党争弊害,因为选出的代表隔离了选民的自利冲动。汉密尔顿有类似的看法:因为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样,要想用火与剑迫使人们改宗,是同样荒谬的。
[9]同上注,第3页(第1篇)。二是为体现各州平等这一联邦制原则,以免各州主权消融于纯粹以人口为基数的代议制当中,这有利于保障小州的地位。
[37]See Teena Gabrielson, James Madison's Psychology of Public Opinion,62 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 431,432(2009).[38]见前注[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书,第181—182页(第37篇)。[98]他们认为,个人在做公共选择时,并不是在谋求与个人选择时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而是在追求他们的目标时所处的条件不同。这就能够使得立宪的主要目的是为将来的政治不确定性做程序安排,而不是处理迫在眉睫的实体利益分歧——那是日常立法活动的任务。最有效的一种是任期上的限制,以便保持对人民的适当责任[76]。
不过他也承认这是有争议的。对公众激情怀有警惕,的确是立宪代表们的一个普遍态度——激情会危及公共决策的审慎,简单多数决民主难堪信任——这不同于现代多元论者。在麦迪逊看来,并不是每个组织都以相同的方式实现共和理想,相反,应当刻意构造组织之间的差异品格,并使它们之间存在制度性的紧张关系。维持分权和制约机制的目的,是让宪法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反托拉斯法,防止出现一个独大的组织垄断对真理的解释权、对人民的代表权和对公共生活的控制权。
两者的异端,很少能用迫害来消除。从前面两部分的讨论可以发现,麦迪逊的人性观是朴素的和经验性的,也不隶属于任何身份和社会等级,即便是面对人性中的消极方面,他也以某种宽容的目光视之,这既为设计共和宪法的蓝图提供了基础,也使得对宪法规则的选择变得严肃而意义非凡。
他后来起草的宪法《权利法案》,也明确禁止政府建立国教,但是在《文集》中,他的论辩从未涉及神的意志、二元论(心灵与肉体)、永恒的道德等主题,而更像是在描绘一个商业社会中浸染了物质主义的人的形象。柏拉图的《理想国》为城邦的统治者、护卫者、生产者等不同阶层设定了不同的美德,一个阶层的美德不可能由另一个阶层来证明。
它也只能存在于长期受到群众信赖的代表机构之中,只有这样,每个成员的自尊心和影响力,才可以同集体的荣誉和福利合理地结合在一起。麦迪逊承认,情感联系往往加剧政治冲突——这是他厌恶党争的一个原因,他把党争灾祸定义为共同情感或利益的驱使,但是,与休谟的看法近似,他认为激情与理性并不总是对立的。而18世纪的美国立宪所要构造的,只能是一个共和国。而且因此,自利的后果是双向的,既可能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24],也可能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25]。这样的话,制定宪法规则也需要基于某种对人性的一般假定,这样才能判断如何激励公职人员追求公益、抑制自利。这反映了麦迪逊对普遍的激情与私利的担忧,因而他认为代表不能只是选民中多元利益的镜像或传声筒,否则,代表只能机械地对选民压力做出反应。
在麦迪逊眼中,立法机关的另一院——参议院,则如同一位老成持重的绅士,它的品性是精选而稳定[80]。自利的个人如何能够追求公益呢?个人在担任公职时的决策(公共选择)比在为私人事务做决策(个人选择)时更道德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使麦迪逊堪称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先驱。
麦迪逊认为:显然再没有其他政体符合美国人民的天性,符合革命的基本原则或者符合鼓励每个爱好自由之士把我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的光荣决定了。[56]See Speech to Electors of Bristol, in Edmund Burke ed., Speeches and Letters on American Affairs, Everyman,1969, p.72—74.[57]见前注[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书,第49页(第10篇)。
[84]同上注,第264页(第51篇)。人在盘算个人事务时会精打细算,在进行公共选择时却往往漫不经心。
维持这些相异的品格和原则,是一部限权宪法的生命所在,其手段是:不仅要在纸面上维持某种分立机制,而且要以以野心对抗野心的方式真正地维持这种平衡。[93]在1792年的一篇文章《谁是人民自由的最佳保护者?》里,麦迪逊写道:……人民应当被启蒙、被唤醒……[94]他对共和理想的执着,幸运地没有受到宗教与政治专制的羁绊,但也需要面对由此而来的新难题。[71]在麦迪逊眼中,宗教除了引发激情,似乎对政治并不具有建设性意义。麦迪逊认为,总的来说人的思考能力是极其有限和短视的,间接和长期的考虑很难胜过争取眼前利益的打算。
立宪不是对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更不是把宪法变成维护特定利益的工具,而是参照一般的人性特征,在无知之幕之后商讨一个构造政治不确定性的程序规则。宪法规定的各机关采用了当时所能接受的最长任期,众议员任期两年,参议员任期六年,但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表示,众议员的任期可以为三年,[45]参议员七年任期根本不长[46]。
宪法被设想为未来公共生活的游戏规则,它不应当歧视任何人或者群体,麦迪逊本人也坚信人类的完全平等……是一个绝对真理[63]。麦迪逊懂得利用而不是拒绝自爱的力量,连同他对政治设计的看重,使其堪称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先驱[97]。
不同组织品格之间的紧张关系,还能够优化立法和公共决策。[49]见前注[11],施特劳斯、克罗波西书,第784页。
[61](二)阶级思维的阙如麦迪逊经常提到,一种意见或利益如果形成多数的联合,就会对少数构成压迫,但这里的多数并不是固定的群体,而是在共和国里因为自由而司空见惯的那种偶然多数。依靠这种政体,用以预防他们腐化堕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制宪会议上,他和汉密尔顿都反对加入当时各州宪法都有的权利法案,他们认为这是多余而有害的,[87]但真实的原因很可能是担心权利法案会削弱联邦政府的权威。他从未将某个群体人格化,贴上善恶智愚的标签,进而在立宪层面区别对待。
[73]或许,宗教因其特征而不适合作为公开的政治辩论的论据,那个时代的共识是不让宗教与世俗政治过度结合。他的思想又是超越时代的。
政府职能是非人格的,个人则是有意志能力的。[30]政治中的激情与意见紧密相关,并可能表现于诸多场合,例如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众议院)就容易纵容激情,削弱智慧和审慎,众议院的较短任期也会导致同样的问题。
六、结语虽然麦迪逊当之无愧地被尊称为宪法之父,但他不是一个书斋学者。他说: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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